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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林业局执行的行政处罚(一)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08-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宜春市林业局秘书科
           
  

1、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和没收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0.5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0.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2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至10倍的罚款。

2、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
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2倍至3倍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50株以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3倍至5倍的罚款。
  超过木材生产计划采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照前两款规定处罚。 

3、 违法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
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5、毁坏森林、林木
处罚种类:责令补种树木、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6、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连续两年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二)当年更新造林面积未达到应更新造林面积50%的;
  (三)除国家特别规定的干旱、半干旱地区外,更新造林当年成活率未达到85%的;
  (四)植树造林责任单位未按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的要求按时完成造林任务的。
3、《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二十八条:森林资源转让后应当进行更新造林的,受让人应当于当年或者次年内,按照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完成迹地更新造林,并通过该林业主管部门的造林质量验收和成林验收。
第三十五条第(二)项:未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完成迹地更新造林的,责令限期完成造林任务;逾期未完成的,可以处以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4、《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采伐森林或者林木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停发其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拒不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可以处以相当于更新费2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不属于行政处分对象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7、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2、《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含加工)木材的,或者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以及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

8、擅自开垦林地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9、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10、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1、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12、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  
处罚种类:责令恢复原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

13、擅自转让不能转让森林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森林资源不得转让:
        (一)本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的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
        (二)山林权属有争议或者不明晰的;
        (三)没有权属证书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

14、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十三条:森林资源的转让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权限,由转让人报经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由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同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已依法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需要流转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办理;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的转让,在报管理该森林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前,还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15、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四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资源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而转让的,其转让行为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6、森林资源转让期限届满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二十九条: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郁闭成林的,其郁闭度不得低于0.6;未郁闭成林的新造林地,其造林合格率和成活率不得低于85%。
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转让期限届满时,森林资源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处以恢复该森林资源所需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17、未按批准的采伐作业设计或者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林木采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采伐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凡不按批准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或者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单位或者个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单位,有权责令其停止采伐或者收缴采伐许可证,并按《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8、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弄虚作假,骗取林业主管部门批准转让森林资源的,其转让行为无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19、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处罚种类:退回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罚款
法律依据: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0、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
处罚种类: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处理品种权侵权案件时,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21、假冒授权品种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六十四条:《条例》所称的假冒授权品种,是指:(一)使用伪造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二)使用已经被中止或者被宣告无效品种权的品种权证书、品种权号的;(三)以非授权品种冒充授权品种的;(四)以此种授权品种冒充他种授权品种的;(五)其他足以使他人将非授权品种误认为授权品种的。     

22、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3、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但未造成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4、擅自进入林区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注1]擅自进入林区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5、违规使用车辆和机械设备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注2]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6、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森林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7、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
处罚种类:罚款或者警告。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五)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者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8、过失引起森林火灾,但未造成重大损失。
处罚种类: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罚款。
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第一项至四项行为之一的,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五项行为的,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六项行为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五十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六)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森林防火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9、故意损坏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六条:故意损坏森林防火宣传牌、瞭望台(哨)等设施以及通信设备,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30、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治理;收回国有土地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32、违法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造成土地沙化加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每公顷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3、不按照治理方案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或者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经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并处相当于治理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中不按照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或者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不合格又不按要求继续治理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34、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沙化土地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经治理者同意,擅自在他人的治理范围内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受理营利性治沙申请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治理者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35、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
处罚种类:责令具结悔过、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伪造、变造、
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2、《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在调处山林权属争议中,对伪造、涂改证据,或者指使、胁迫、诱骗、贿买他人作伪证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调处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责令具结悔过或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36、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活动
处罚种类:责令立即停止、责令具结悔过、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法律依据:
《江西省山林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擅自进入有争议的山林范围内从事砍伐林木等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没收从事林事活动或者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设施、工具。

37、无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2、《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一)有第一项行为的,没收违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违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38、使用伪造、涂改的运输证运输木材
处罚种类:收缴无效证件,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2、《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二)有第二项行为的,收缴无效证件,没收所运木材,对货主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39、运输证未加盖经过的木材检查站验讫章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三)有第三项行为的,对货主处所运木材价款等值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40、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
处罚种类: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2、《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

41、运输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
处罚种类: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2、《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五)有第五项行为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42、发货单位、发货地点、运输方式与运输证规定的不符又无正当理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六)有第六项行为的,对货主处所运木材价款的等值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43、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
处罚种类:警告,可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下列规定依法进行处罚:
(七)有第七项行为的,给予警告,可以对承运人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44、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
处罚种类:没收运费、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2、《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承运无运输证的木材的,对承运人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45、买卖木材运输证件
处罚种类:没收买卖证件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46、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处以1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47、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48、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除治、罚款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2、《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除治,并可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情,造成森林病虫集中连片成灾面积100亩以上300亩以下的,处以100元至500元罚款;超过300亩的,按每亩5元处以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0元。

49、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
处罚种类: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并可处罚款
法律依据: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 并可处五十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2、《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决定。
3、《江西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办法》第二十七条:违反《植物检疫条例》和其他有关森林植物检疫法规调运林木种苗或者木材的,除依照植物检疫法规处罚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并处50元至2000元的罚款。
 
50、未依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和植物检疫登记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1、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二)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四)涂改、转让、伪造、买卖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处1500元至6000元罚款;......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2、未依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第三十条第三款: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五)违反规定调运或者擅自从国外引种或者引种后不按要求隔离试种的,处2000元至8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3、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十八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第三十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三)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改变规定用途的,处以1000元至4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4、违规引起疫情扩散
处罚种类:责令纠正、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3、《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七)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处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55、未依照规定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二)未依照规定处理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的,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6、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法律依据:《江西省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负责赔偿:
(六)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植物产品,未经批准在非 疫区进行检疫对象活体试验研究的,处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57、生产、经营假、劣种子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8、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
 
59、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

60、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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