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集体和个人造林、育林给予经济扶持或者长期贷款;
2、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给予森林生态效益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3、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4、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国家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给予扶持。
5、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
法律依据: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安排适当的资金,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林木良种推广使用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