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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林业局执行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信息来源:林业局   发布时间:2008-4-10
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责任部门:宜春市林业局秘书科
           
  
1、主要林木品种推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和主要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2、查验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的猎捕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取得特许猎捕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和方法进行猎捕,防止误伤野生动物或者破坏其生存环境。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在十日内向猎捕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验。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批准猎捕的机关报告监督检查结果。
 
3、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
处罚种类:责令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自然保护区造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损失。
 
附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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