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区)林业局:
为进一步强化对木材运输办证的监督管理,防止办证环节出现漏洞,根据《江西省木材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强化木材运输办证监督管理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全面审核制度。对所有木材运输证(包括出省、省内木材运输证)办证存根实行全面审核。审核率必须达到百分之百。
二、实行前沿审核制度。对木材运输证办证存根的审核,由县(市、区)林业局按照“办结一本,回收一本,审核一本”的原则,在每本证办结回收的第一环节,第一时间内进行。
三、实行专人审核制度。各县(市、区)确定1-2名业务熟悉,责任心强的机关在职人员担任木材运输证监管员,专门负责对木材运输证办证存根的审核,填写《木材运输证审核情况登记表》(附后),签名负责,并贴附于每本运输证的背封面上。
四、实行换证把关制度。根据各县需要确定用证周转数后,实行以办证存根等量换领新证,对没有贴附(木材运输证审核登记表)的木材运输证存根不回收,不换新证。
五、进一步落实好办证各项规定,现再次重申:
1、必须严格执行《江西省木材运输证管理规定》,特别要注意办证依据必须有效、齐全,运输车号必须填写。木材运输证一经开出,撕离,办证员不得擅自作废或重办,必须在当天经木材检查站站长核签,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才能作废或重办。
2、驻县(市、区)出省木材运输办证点必须先通过县(市、区)办理的《江西省木材运输证》转办《出省木材运输证》。
3、驻县(市、区)出省木材运输办证点使用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必须通过县林业局(市、区)领取,出省木材运输证存根必须通过县林业局(市、区)回收上交,以便强化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监管审核。
4、凡是初办木材运输证或改变办证内容转办木材运输证的,都必须通过申办人填写《木材运输证申办单》,并作为办证依据之一附于办证存根上。
5、为防止办证依据重新流向市场重复使用,办证员必须在办证依据上加盖 印章。
6、办证员开出的《木材运输证》结存单,必须经在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核实签字证明,没有证明人签字的《木材运输证结存单》无效。
市木材检查站对以上各项要求抓好督促落实。
二00八年四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