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宜效能办发[2010]5号关于转发省效能办《关于印发〈全省中小企业贷款抵押评估登记收费专项治理方案〉》的通知精神,我局高度重视,按照《方案》治理内容,逐项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具有评估业务服务职能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赣财企[2007]103号文件《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第三章第十一条,国有、集体以外森林资源资产评估项目,按照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凡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金融机构抵押贷款项目,应委托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金额在100万以下,可委托财政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或由林业部门管理的具有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规划设计、林业科研教学等评估咨询服务机构提供评估咨询服务,出具评估咨询报告。评估咨询服务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源咨询报告,须经2名参加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组织的培训后取得相应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评估技术人员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咨询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宜春市林业局森林资源监测站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规划设计乙级资质的单位,并有3名持证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人员,可以从事非国有100万元以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服务职能,但不是专业的资产评估机构。
二、评估业务服务范围和收费标准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赣发改收费字[2009]1212号《关于确定全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复函》文件,服务业务有森林资源流转、租赁、担保和抵押贷款等, 评估业务收费标准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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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林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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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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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标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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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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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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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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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含)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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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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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定率累积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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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万元-100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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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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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业务开展情况
到目前为止,我局森林资源监测站尚未开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评估业务。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