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造林绿化 >>> 社会造林 >>> 阅读正文
中共宜春市委 宜春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9-3 10:35:00 点击人次:查看
收藏 打印 关闭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赣发[2004]5号)、《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发[2004]19号),全面推进我市林业改革与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新时期林业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1.林业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林业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必须有发达的林业支撑。我市是全省重点林区之一,在可持续发展中,要赋予林业以重要地位;在生态宜春建设中,要赋予林业以首要地位;在实施“心圈廊”战略中,要赋予林业以基础地位。
  2.林业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林业经过“灭荒”、“山上再造”和“跨世纪绿色工程”三个阶段建设,特别是2000年以来,我市相继实施了长防林、退耕还林等一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有力推动了林业的发展,实现了森林面积、蓄积量“双增长”,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木竹加工、森林旅游、花卉苗木、中药材等产业发展步伐加快。林业在维护生态安全、增加农民收入、壮大林产工业等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有力地推动了我市经济社会稳步发展。
  3.增强加快林业发展的紧迫感。当前我市林业正处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的关键时期,存在一些制约林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树种结构不够合理,林业科技含量低,森林资源质量较低,局部生态功能脆弱;森林资源利用与林产工业布局还不相适应;实施国家项目的积极性下降;林政资源管理亟待加强,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时有发生;林业经济实力不强,林业自身包袱沉重;林业产权不够清晰,林农作为林业经营主体的地位尚未真正确立,全社会办林业的格局尚未形成。总之,我市林业改革与发展任务仍然繁重。
  二、加快林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4.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这个中心,按照建设生态宜春、“心圈廊”以及“山上办绿色银行”的战略构想,坚持生态优先,突出产业建设,立足改革创新,努力构建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和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加速宜春崛起,在全省率先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5.奋斗目标。力争到201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达58%,活立木蓄积量达6600万立方米,毛竹株数达4亿根,城市人均占有公共绿地面积达9.6平方米,森林资源质量显著提高,生态状况明显改善;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3%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70亿元。到2020年,全市森林覆盖率稳定在62%左右,活立木蓄积量达9900万立方米,毛竹株数达5亿根,城市人均占有公共绿地达15.1平方米,森林质量进一步提高,生态状况步入良性循环;林业经济年增长速度保持在10%以上,林业产业总产值达180亿元,林业综合实力位于全省前列。
  三、抓好四项工作,完善两个体系,建设林业强市
  6.突出“四大工程”,加快生态建设,建立比较完备的森林生态体系。
  ──生态防护林建设工程。主要以国家重点项目退耕还林、长防林、防沙治沙、日本政府贷款造林等工程为依托,对全市生态脆弱、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的地段实施造林绿化,构筑绿色屏障。
  ──生态公益林保护工程。重点保护赣江、锦江、袁河、潦河、肖江、修水上游本市境内的支流流域及源头的水源涵养林,主要水库的水土保持林,国家和省级森林公园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城市周边的景观林,交通要道的护路林以及其他重点地区的防护林,建立布局合理、结构优良、功能完善的生态公益林保护体系。
  ──绿色通道工程。采取人工造林、低产林改造、疏林补植、封山育林等措施,对我市境内320、105国道,浙赣、京九铁路,赣粤、沪瑞高速公路两侧的山貌林相进行改造,提高林分质量,并对沿国道、省道、县道两旁30米以上宜林地和乡、村公路进行绿化。
  ──非林地绿化工程。重点抓好高安、丰城、樟树三个非林区和其他县区非林地的植树造林,突出抓好杨树、泡桐、桤木等速生树种造林。
  7.抓好“四个改造”,改善林分结构,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抓好天然次生林改造。采取补植阔叶树和封山育林的办法将以马尾松为主体的天然次生林改造成针阔混交林,提高生态和经济效益。
  ──抓好低产、低效林的改造。结合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采取区域改造措施,对低产、低效林逐步进行更新造林,提高林地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抓好毛竹低产林改造。加大毛竹垦复、抚育以及护笋育竹等科学管护的力度,合理进行采伐,提高竹林的立竹度和毛竹品质。
  ──抓好油茶低产林改造。在抓好油茶垦复、施肥等常规措施的同时,大力推广油茶新品种进行高接换冠和更新造林。
  8.建设“四大基地”,加快资源培育,夯实可持续发展基础。
  ──速生丰产林和工业原料林基地。重点建设以杨树、泡桐、桤木等为主的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以杉木、松类为主的速生丰产林,到2010年建成基地400万亩。
  ──毛竹丰产林基地。加快毛竹林区基础设施建设,到2010年建成毛竹丰产林基地300万亩。
  ──油茶丰产林基地。采取新造与改造相结合的办法,到2010年建立油茶丰产林基地150万亩。
  ──经济果木林、药材及花卉苗木基地。大力发展
  柑、板栗、杜仲等特色果品林、药材林,大力培育木莲、香樟以及其他乡土树种绿化苗木,到2010年,全市建立经济果木林、药材和花卉苗木基地150万亩。
  9.培植“四大产业”,建立比较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
  ──木竹加工业。在稳步发展中高密度纤维板、胶合板、细木工板、竹地板、竹胶板的同时,要十分重视对园林、木竹工艺等新产品的开发引进和精深加工,不断提高资源利用率和产品附加值。木材加工企业,必须建立与其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
  ──林化工业。搞好松香、松节油、香樟、药品等林化产品的开发和精深加工。淘汰生产工艺落后、资源利用率低、环境污染严重的厂家。
  ──油茶产业及森林食品产业。逐步改造传统的油茶加工工艺,淘汰落后的作坊式榨油方法,提高油品质量,做强油茶产业。大力发展竹笋、果品、高山疏菜等森林食品。
  ──森林旅游业。大力开拓我市丰富的森林旅游资源,把宜春明月山、靖安三爪仑、铜鼓天柱峰、樟树合皂山四个国家级森林公园和江西官山自然保护区及市内其他森林的自然、人文景观整合起来,形成具有我市生态和传统文化特色的森林旅游产业。
  四、实行全民绿化战略
  10.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强全民义务植树的宣传教育,强化公民义务植树的意识;认真落实《江西省公民义务植树条例》,建立健全义务植树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全面推行义务植树制度化和基地化,丰富和完善义务植树的形式,把义务植树与平原绿化、工业原料林基地和生态防护林工程建设等项目以及城市绿化、美化有机结合起来,提高义务植树的成效。按照规定对未履行义务的适龄公民征收绿化费,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按时缴交绿化费的,由财政代扣,并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个体业主履行绿化义务。
  11.认真落实部门造林绿化责任制。公路、交通部门负责对国道、省道和县、乡公路的绿化,铁路部门负责管内铁路的绿化,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的绿化,城市建设部门负责城镇绿化,高速公路的绿化纳入工程建设范围,与工程建设同步施工。机关团体厂矿单位负责各自院区的绿化。各部门和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绿化目标和责任范围,各级绿化委员会要加强对部门和单位落实绿化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建立激励机制,鼓励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外商外资和群众参与林业建设,形成政府搭台、全社会参与造林绿化的格局。对在造林绿化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给予表彰。
  五、加大力度,推行林业改革
  12.积极推进林业分类经营。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经营机制和政策措施。公益林按公益事业进行管理,以政府投资为主,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凡纳入公益林管理的森林资源,由政府以多种形式对投资者给予合理补偿。公益林建设投资,按照事权划分,由政府承担。商品林业按基础产业进行管理,主要由市场配置资源,经营者自主投入、自主经营,政府给予必要的扶持。
  13.进一步深化林权制度改革。(1)明晰产权。林业产权的范围包括: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的所有权。明晰集体林的产权主要采取以下七种形式:
  ──自留山稳定不变。对自留山实行长期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自留山,大部分群众强烈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农户经营;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多数群众有要求,允许按原状予以区分;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大多数群众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场条件允许的,可按当时政策补划自留山。
  ──已分包到户的责任山稳定不变。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归责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内允许继承;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被集体以行政手段收归统一经营的,群众要求以责任山形式承包经营的,应当合理予以落实。
  ──落实“谁造谁有”。自留山和责任山抛荒后,由集体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要落实“谁造谁有”政策,在稳定自留山和责任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集体分成比例应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的使用权归还农户。
  ──家庭承包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可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
  ──“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群众比较满意的山林,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可以继续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
  ──有偿转让经营。可将现有山林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或内部自由组合,联户承包,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承包。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剩余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
  ──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对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对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集体山林流转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票决同意,并依法完善或补签林地承包(流转)合同,换发林权证书。
  国有(含国乡联营,下同)山林,要稳定权属。国有林场山林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内部职工竞标承包,或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式入股实行股份制经营,或者向社会公开转让。
  (2)积极培育活立木市场,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加快推进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和林地的合理转让。要规范流转程序,坚持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保持水土、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自愿、平等、合法;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充分尊重承包经营者主体地位,是否流转及流转的方式、价格必须由其自主决定,流转的收益归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流转。集体经营山林的转让,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票决同意。国有森林资源的转让,经县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才可转让,应当依法采用拍卖、招标的方式并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属于个人或外商等非公有制所有的林木,流转时可由双方自行商定价格,自行转让。森林资源流转后,及时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4.全面推进国有场圃改革。按照林业分类经营的要求,逐步将国有林场分别界定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并对其内部结构和运营机制作相应调整。生态公益型林场以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为主要任务,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承担。采取国家收购、资源置换等形式,使非国有公益林向生态型国有林场集中。商品经营型林场和国有苗圃实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比照地方国有企业改革政策,加快国有场圃改制步伐,妥善分流现有职工,逐步建立以劳动合同制为基本形式的劳动用工制度和以按劳分配为主、各种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收入分配制度,搞活经营机制,降低经营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15.切实加大森工企业改革力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森工企业改制,发展股份制和民营经济,增强企业活力。对资不抵债的特困企业,条件成熟后依法实施破产;对企业现有职工,采取退养、协保,妥善解决好社保、医保和安置补偿,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16.大力发展非公有制林业。(1)全方位扩大林业开放。鼓励农户、城镇居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等一切非公有制投资主体单独或合伙参与林业经营。尤其要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努力扩大林业利用外资规模,鼓励外商投资成片开发荒山、荒坡,建立商品林基地,发展林产品加工业。积极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充分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加快林业发展。
  (2)拓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领域。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可通过改制形式流转给个人经营,也可采取承包、拍卖、租赁等方式面向社会招标经营。公益林经营也可以引进民营机制,实行公有民营。各项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都要引入竞争机制,鼓励非公有制投资主体通过招标承包等形式参与建设。
  (3)加强对非公有制林业的指导和服务。全面落实“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在项目准入、资金扶助、税费和资源利用等政策方面,给予各种所有制林业经营主体平等待遇,为非公有制林业营造公平竞争的环境。积极引导和扶助各种专业合作组织,为非公有制林业提供科技、产品营销等社会化服务。规范林产品流通,建立公开公平、竞争有序的木竹经营市场,打破区域封锁,木竹价格随行就市,任何地方不得限价销售,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六、加强对林业投入的政策扶持
  17.加大政府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林业建设投资支持体系,形成长期稳定的林业投资渠道。各级政府在林业建设投资中要起主导作用,加大对林业投入的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必须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及时足额拨给。对林业部门过去遗留的债权债务,要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摸清底数,逐步解决。乡镇政府因林业改革形成的经费缺口,主要通过发展经济和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节约开支等途径加以解决。设立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项用于地方公益林的建设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资金规模。加大林业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确保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资源监测、林业科研和技术推广等经费纳入各级政府公共财政预算,并优先安排。对林业工作站、木材检查站等林业基层执法单位,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基层站所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保证其正确履行职能,公正执法。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业产业化等财政支农资金,在投资渠道和管理原则不变的前提下,要统筹安排,向林业建设倾斜。对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国家规定地方应安排配套资金的,各级政府必须按规定要求予以落实。对社会造林,地方政府可视财力给予适当补助。
  18.完善和落实林业税费政策。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生产林木种子和苗木取得的收益,暂免征企业所得税。对木竹加工企业新办原料林基地上生产的木竹材,其育林基金自提自用,专项用于企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市、县、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减轻林业经营者负担。调整集体林育林基金分成比例,即由原省、市、县(市、区)三级分成比例为10%20%70%,调整为省、市、县(市、区)、乡(镇)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严格执行育林基金征收管理使用规定,育林基金支出预算不得安排用于非林事业。对征占用林地,必须依法足额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各项林业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以任何名义平调、挤占、挪用林业专项资金。
  19.加强对林业发展的金融支持。继续执行国家对林业实行长期限、低利息的信贷扶持政策,具体贷款期限可根据林业生产需要由银行和企业协商确定,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财政贴息。有关金融机构对个人造林育林,要适当放宽贷款条件,扩大面向经营者的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林业经营者可依法以林木等资产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鼓励有条件的林业企业上市融资。
  20.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督机制。对涉及林农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农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要抓紧建立健全林农负担监测和信访举报、检查监督、案件查处等各项工作制度,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和加重林农负担的行为。
  七、实施科教兴林战略
  21.抓好林业科技基础工作。加强林业应用技术和新技术研究,推进林业信息网络建设和林业标准化工作,加大对速生丰产工业原料林、优质高产油茶、森林药材等林木的良种繁育力度和造林经营模式优化的研究,制定实施林业科技计划,提高林业队伍的整体素质。
  22.加大对林业科技的投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林业科技投入机制。科技三项经费的安排应向林业科技倾斜。市、县(市、区)政府成立林业科技发展基金,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基金,重点用于林业科研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技术推广应用,林业标准化、信息网络化建设和表彰奖励等支出。
  23.大力加强林业科技推广和试验示范工作。要筛选一批技术成熟、适应面广、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的科技成果和先进实用技术重点项目并推广,高标准建立市、县两级科技示范园或示范点。实施科技帮扶工程,着力培养和扶持一批示范户、示范村,发挥示范辐射带动效应,以点带面,达到整体推进。
  24.充分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科技人员以多种方式转化科技成果,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建立科技示范点,开展科技承包和技术咨询服务等,可以技术、资金、服务等多种形式参与分配。对在林业科研及推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八、完善措施,放活采伐管理
  25.调整木竹采伐政策。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以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人工用材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公益林和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毛竹经市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允许采伐。人工用材林抚育间伐生产的胸径小于10厘米的木材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毛竹的采伐,按省批准的采伐限额执行,不再下达年度计划,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自主管理,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对成过熟的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在限额内优先解决,符合条件的即申即批。
  26.经营大户享受的优惠。凡取得合法经营权山林面积达1000亩以上的为经营大户,可优先安排林木采伐计划和发给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自主采伐销售。
  27.在四旁空闲地、坡耕旱地、低产水田等宜林地营造的速生丰产林,不受采伐限制。允许自主采伐、自主经营,林业规费按不超过基价5%的标准收取。
  九、依法治林,保护森林资源
  28.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严格执行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制度,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实行林地总量控制和用途管制制度,严格执行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凭有资质单位提供的征占用林地勘验报告等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征占用林地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严禁无证驯养繁殖、经营加工和非法猎杀、收购、经营运输野生动物。对木竹继续实行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制度。严格野生植物采挖利用手续,禁止非法采集、运输、移植野生植物和古树名木。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到“冒烟就查、见火就罚、成灾就抓”,到2008年,实现森林防火指挥决策现代化、扑救队伍专业化。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外来有害生物的侵入。加强森林资源综合监测体系建设,有效防范重大突发性森林资源破坏事件的发生和发展。
  29.加大林业执法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一手抓森林资源培育,一手抓森林资源保护,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行林业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进一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林业等部门要加强协作,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征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切实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
  30.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林业工作。各级政府对本地区林业工作全面负责,政府主要领导是林业建设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林业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将林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政策到位、工作到位。各地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积极支持林业发展。宣传部门要将林业宣传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宣传教育,努力为林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国土、交通、教育、水利、环保等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林业发展。
  31.落实林业建设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政府要将林业建设主要指标纳入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严格考核,严格奖惩,并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执行。责任制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对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任期内在林业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各级政府予以表彰;对发生重大破坏森林资源案件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32.加强林业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根据加快林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各级林业行政机构建设,稳定林业干部队伍,强化林业管理职能。建立完善森林动态监测、林业科技推广和服务体系,稳定林业科研机构。加强基层林业工作站建设,理顺执法、管理体制,实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垂直管理。加快木材检查站标准化建设,强化木材流通管理。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和管理,将森林公安纳入公安专项编制,享受地方公安同等经费标准,森林公安局主要领导由同级林业部门副职或党组(党委)成员担任。森林公安派出所按副科级建制。积极推进林业行政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解决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要切实加强林业干部队伍的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努力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纪律严明、业务精通的林业干部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