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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政策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9-1 10:33: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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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土地价格
1、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下的一般性工业项目。投资商需按13.6万元/亩购得土地,开发区将10万元/亩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基本建设基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2、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可以根据项目的税收贡献率、科技含量、投资强度等方面,实行“一事一议”,确定高于10万元/亩的企业基本建设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二、税收政策
1、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合同规定投产年度的次年起依法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的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100%,后五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国家规定的所得税减免年限和税率包含在上述支持范围之内。
2、企业依法缴纳的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将前五年以及提前投产期间的50%纳入地方财政建立的企业技改基金和新产品开发基金,对该企业予以支持,用于该企业扩大规模、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
3、在宜春经济开发区内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或高税收、高科技项目,在财政支持方面可实现一事一议。

宜阳新区优惠政策
 
一、金融保险业奖励政策
1、为鼓励金融机构落户新区,对在新区新设立金融机构总部,注册资金在1亿元以上的(含1亿元,以下同),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在新区新设立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注册资金在5千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金融机构在新区新设立直属总部的分支机构,营业面积在2000平米以上的,由新区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3、金融机构申请并享受了新区奖励的,需向新区管委会做出5年内不迁离新区的书面承诺。
二、设计策划、评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奖励政策
1、对新办(即从无到有)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指租赁办公场所)、仓储业(指租赁办公场所)、社区服务业、饮食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在宜阳新区纳税,当年度纳税总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企业或经营单位按税收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新办(即从无到有)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当年度纳税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按照纳税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3、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或经营单位需承诺五年内不迁离新区。
三、科教文卫业、宾招娱乐业、总部基地、物流中心
1、幼儿园、医院、学校。投资额度超2千万元以上的规模。
2、宾馆、超市、物流中心、娱乐项目。投资额度超亿元以上的规模。
3、总部基地。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并书面承诺五年不迁离新区的项目。
上述项目按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总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博物馆、科技馆、工人文化宫、书城、国际会展中心
1、采取BT方式:新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2、采取BOT方式:新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
 
明月山温泉风景名胜区优惠政策
 
“两免三减半”:企业税收前两年全免,后三年征收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