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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占用审核办理许可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12-25 15:45: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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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承办机构
  宜春市林业局林政科
二、条件
(一) 申请人资格条件

  使用林地的单位、组织。
(二)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1、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2、建设项目批件。
3、其他证明材料。
4、被征占用林地权属证明。
5、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6、占用征用林地申请表。
(三)  林业局提供的材料
1、《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2、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3、 确保恢复不少于因征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的措施(附万分之一地形图)。
三、审核权限
    征占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上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核;征占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规定数量的,由省林业厅审核。
    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20公顷以上的,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的,由省林业厅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的,由设区市林业局审批;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由县(市、区)林业局审批。
四、程序
1、用地单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
2、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确认申请,材料齐全、合格的,组织力量对申请占用征用的林地进行现场查验,填写《现场查验表》。
3、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在当年或次年内恢复不少于被占用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措施。
4、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6、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按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用地单位不能直接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不能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7、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需要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