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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办理流程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0-3-5 16:55:00 点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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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
办理事项
陆 生 野 生 动 物 驯 养 繁 殖 许 可
责任窗口
林
业
审批类型
行 政 许 可 项 目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一天)→野保站实地调查核实、提交书面报告(六天)→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主要领导审批(一天)→窗口办结出件(一天)
申报材料
1、申请人提交申请报告;
2、提交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及出售、收购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申请表;
3、与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规模相适应的驯养繁殖场所使用权、固定场地和必须的设施、资金储备和固定资产投入、饲养人员技术能力等证明文件及相关照片;
4、开展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总体规划;
5、申请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源来源证明材料;
6、申请增加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的,需提交原有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种类、数量和健康的说明材料,及已经取得的驯养繁殖许可证复印件和相关批准文件。
承诺时限
10天
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对批准出售、收购、加工利用的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附合同副本)的
5%向供货方收费;对有证出售、收购、加工利用非重点保护动物或其产品,按其成交额(附合同副本)的4%向供货方收费;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子代以下动物或其产品,按成交额(附合同副本)的2%向供货方收费。
江西省林业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文件,赣财综字[1993]第36号,赣价费字[1993]第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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