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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流程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10-3-5 17:00: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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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采集证
 
 
办理事项
野 生 植 物 采 集 证
责任窗口
      业
审批类型
非 行 政 许 可审批 项 目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审批流程
窗口受理材料审查(一天)→野保站现场调查、核实(六天)→分管领导审核(一天) →主要领导审核(一天)→上报省厅审批→窗口出件(一天)
申报材料
1、申请人的申请报告和江西省保护植物采集申报表;
2、证明申请人身份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3、证明其采集目的的有效文件和材料(工程建设需要的,提供工程建设批准文件,需征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其它合同、协议等);
4、实施采集的工作方案,包括申请采集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和方法;
5、采集植物的彩色照片不少于两张(全景、近照各一张);
6、采集地村、乡镇人民政府意见。
承诺时限
10天
收费依据及
收费标准
一级重点保护植物、幼苗:20元/株; 幼树:50元/株;10年生以上按销售价20%收取;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幼苗:10元/株; 幼树:30元/株;10年生以上按销售价10%收取;三级重点保护植物、幼苗:5元/株; 幼树:15元/株;10年生以上60元/米3。
1、《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2、《江西省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
窗口预约
服务电话
3216728
监督电话
3216738             3216742
乘车路线:市内乘2路内线、2路外线、5路、6路、 116路到“行政服务中心”站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