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
宜春市林业局 宜春市公安局
关于严禁一切野外用火的通告
为了切实控制火源,提高防控能力,做好森林防火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并结合宜春实际,现将森林防火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严禁造林炼山。凡造林炼山的,按纵火案件查处。
二、禁止在林区内及附近烧荒、烧田埂、烧稻草、烧火土灰;提倡文明祭扫,严禁在林地上坟烧纸、鸣放鞭炮等一切野外用火,凡上述行为按纵火行为论处。
三、各中小学校、大中专院校及学生家长要切实加强学生的森林防火教育,严禁在林区内进行各种野炊活动。
四、对“痴、呆、聋、哑、疯”和孤寡人员及未成年人要确定监护人,明确监护责任,上述人员引发森林火灾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五、对出现上述行为尚未造成森林火警、火灾的当事人或其监护人,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其到指定点集中学习,接受森林防火法制教育。
六、对出现上述行为造成森林火灾,且过火有林面积达到30亩以上(含30亩)或致人重伤、死亡的,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辖区内每年发生三次以上(含三次)森林火警、火灾的乡(镇、场)等单位主要领导,由市或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到指定地点集中学习。
八、学生失火引起森林火警、火灾的,如其所在学校没有开展森林防火教育的,追究其班主任、学校校长的相应责任,开展了森林防火教育的,追究其家长的相应责任。
九、为加强森林防火工作的社会监督,一旦发现火灾隐患或森林火警、火灾,请社会各界群众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举报。举报实行奖励制度,对发现火灾隐患的第一个举报人奖励50元,对发现森林火警、火灾的第一个举报人奖励100元。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举报电话为3227119,各县市区举报电话为96119。
十、本通告于2007年2月11日起执行(本通告有效期至2007年4月30日)。
(请张贴、宣传)
二0 0七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