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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许可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12-25 14:42: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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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事程序
①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②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③进行审核,不予同意的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载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
④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林业厅批准;
⑤其他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用文件的形式批准。
2、申报材料
①项目批准文件;
②征用林地单位法人证明;
③被征、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④有资质的设计单位作出的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⑤使用林地现场检验报告。
3、承诺时限
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5、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6、其他
办事部门:市林业局;
办事人员:袁春燕、李胜、邹芸;
工作日期:全周;
办公电话:3216728
投拆电话:3223694,3222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