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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木材检查站基本情况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10-14 9:11: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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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设立.1985年,江西省人民政府发[1985]123号文件批准设立的正科级单位,宜春地区木材检查站,后随着宜春撤地设市改为现在的宜春市木材检查站。
二、单位性质.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人员编制.全站定编8人,现有在编人员10人,其中站长1人,副站长2名,非领导职数1名,检查人员6名。
四、经费来源.财政预算全额拨款。
五、主要职能:
(一)法律、法规及规章赋予的执法职能所依据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木材,并立即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依法处理。”
3、1998年7月省政府81号令《江西省木材检查站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木材检查站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宣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木材运输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
2)依法查验木材运输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毛竹及其制成品、半成品、商品柴炭的行为。
3)根据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对松香、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运输凭证实施查验,并对出入省境的属于法定检疫对象的森林植物及产品实施检疫证的查验。
4)受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实施有关林业行政处罚。”
4、《江西省林木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可以查验途径本站的林木种子的检验、检疫的证明,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5、《江西省林业行政处罚委托书》宜林托书字[2004]001号委托宜春市木材检查站:“对途经本辖区的木材、毛竹、松香、野生动物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实施检查监督,对违法运输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辖区内承运木材的车站、码头、货场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6、2004年4月28日,江西省人民政府第129号令颁发的《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
(二)行政管理职能:
1、全市木材商品材放行管理和计划控制。
2、全市木材运输证的管理(包括领取、发放、存根回收及销毁)。
3、出省木材运输办证许可。
4、对10个县市木材检查管理站和28个基层木材检查站工作检查监督、业务指导和业务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