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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检查行政处罚程序规范
信息来源:市林业局 更新时间:2008-10-14 11:42:00 点击人次: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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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木材检查站对车辆和船只所运木材不符合有关木材运输管理规定的,应严格按委托的权限和以下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实施行时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认定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当场处罚程序) 
    1、简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之规定,对违法(章)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适用本程序。简易程序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或补充《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必要时也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自述材料)。  
    2)填写统一编号的《林业行政处罚当场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经当事人签收后,当场交付当事人。但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应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制作询问笔录时告知)。
    3)当场开具罚没票据。  
    4)当事人自行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可当场收缴。
    2、一般程序
    木材检查站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即简易程序)外,对违法(章)运输木材责任人必须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按以下规定进行:
    1)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2)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交站长或行政负责人审批;
    3)制作《暂扣木材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违法章者,一份存档;
    4)制作《林业行政处罚询问笔录》,必要时亦可要求被询问人自行书写;
    5)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立案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报行政负责人审批;
    6)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告知被处罚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质证和要求举行听证等的权利。
    7)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可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还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可在询问笔录中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举行听证或填写《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交付当事人。
    8)对经罚款处罚的违章木材,凭其缴款凭踞,在补征林业规费后,应为其办理木材运输证。
    9)制作《解除暂扣通知单》,解除暂扣并移交或拨付暂扣的木材,同时做好木材的清点工作。
    10)填写《林业行政处罚送达回执》
    11)结案报告,将案件的检查和查处情况、处理结果,及整个查处过程的有关情况的总结报告。
    3、听证程序
    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以止的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的罚款,应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如当事人要求听证时,应报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程序先报送委托机关法制机构,由法制机构具体举行听证,并在听证结束后,再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