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文件
赣林护局函[2004]4号
关于规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
申报有关问题的函
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积极贯彻野生植物资源“加强保护、积极发展、合理利用“的方针,更好地规范我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报工作,根据《江西省树木资源采挖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现对由省林业厅审批或审核由我局经办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采集申报规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因修建道路、架设高压线路、兴建水库、城市规划等工程建设,需要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首先要求建设单位尽量给予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要说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尽可能实行迁地保护。
二、因绿化、加工和其他以经营利用为目的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严格控制年度利用量。已经在江西省“全国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中查清资源量的54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年度利用量应控制在总资源量的2%以下,胸径20厘米以下,(樟树可控制在5%以下,胸径30厘米以下)。54种以外的其它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采集也应从积极保护的角度给予严格控制。
三、严格控制人工珍贵树木中的古树名木的采集。古树名木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对于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古树名木,除工程建设和危害人身安全等特殊需要外,原则上不予采集。
四、向省林业厅申报采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人工珍贵古树名木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1、林权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中写明申请采集的理由、目的,采集物种、地点、数量和规格(胸径);
2、辖区范围内林业工作站实地核实意见;
3、县(市、区)林业局申请报告。报告中同意采集以及胸径5厘米以上采集树木的总材积是否有木材限额指标;
4、属于工程建设需要的,提供工程建设批准文件;
5、需要征占用林地的,提供《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临时占用林地的批准文件;
6、属野生的,提供采挖作业设计文件;
7、采集树龄100年以上或胸径50厘米以上的人工珍贵古树名木,提供采集植物的彩色照片(每株树一张全景照片)。
江西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局
二00四年二月六日